
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。案件中,遗嘱中的“炯”错写为“烔”,且“外甥”写成了“外孙”。2023年3月13日,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发现了遗嘱,并表示接受遗赠,将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。同日,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。然而,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,李炯与之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。

被告认为遗嘱存在多处错误,不应视为有效。法院最终判决,尽管遗嘱有瑕疵,但仍合法有效。法官刘雅指出,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。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。遗嘱类型包括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等。

立遗嘱及接受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不同类型的遗嘱有各自独特的形式要件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变更遗嘱内容也必须符合这些要件,否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变更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,变更内容无效。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、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、署期。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。危急情况下可口头立遗嘱,但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,则所立口头遗嘱无效。公证遗嘱则需经公证机构办理。

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也不能是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。立遗嘱时,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受欺诈、胁迫、伪造的遗嘱无效。对于名字错别字、署期等轻微瑕疵,在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、当地语言及日常书写习惯、身体状况等因素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,不影响遗嘱效力。遗嘱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,应当予以尊重,不应因个别微小瑕疵认定遗嘱无效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。篡改遗嘱内容无效,情节严重者可能丧失继承权,除非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。此外,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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